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和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为缴存人提供更全面的住房消费支持,根据云建金[2015]519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主体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办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负责办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受理和审核。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业务受托银行网点受中心委托办理提取支付业务。
第四条提取条件
自有住房、无房、租房职工均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2、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担保;
第五条提取金额
1、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按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账户余额,按个人1500元的标准核定年度提取额执行。
2、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提取,当年不提取视作放弃,提取额不得累计至下一年度。
第六条提取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银行存折(卡)
第七条其他事项
1、申请人提取后,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正常连续缴满公积金六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0日起执行,由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