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议制定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及时限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当年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当年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但不得超过职工(含配偶)12000元/年的提取限额。
3.符合条件的职工(含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间隔需满12个月),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提取。
三、提取要件
职工(含配偶)除提供身份证、职工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缴纳租金证明。
2.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
(1)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含配偶)《无房产证明》,查询结果有效期1个月。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缴存职工还需提供辽阳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3)《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4)职工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提取审核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持提取要件,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办事处提出申请。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办事处受理职工申请后,对提取要件齐全、审核无误的,应即时办理;对提取要件有疑问,需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职工(含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有本市购房提取或贷款记录,但已将该套住房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加盖印章的该套住房交易记录。
五、严禁骗提套取行为
1.市、县(区)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职工租赁房屋情况进行核查。
2.职工采取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方式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查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除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外,还将取消该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有关单位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细则由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此前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七、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