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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宝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全市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宝人社发〔2015〕128号

2017-07-23 08:00:02 无忧保

市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工作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参保缴费

市、县区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实行单位缴费制。各县区财政全额供养单位在所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高新区管委会及其下属财政全额供养单位按原参保渠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市本级财政全额供养单位在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 缴费基数及比例

(一) 基本医疗保险

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单位在编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具体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办法计算,按8%缴费。

(二) 大病互助基金

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含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月8元标

准缴纳大病互助基金。

三、 经费预算

市、县区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大病互助基金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 待遇享受

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0]16号)精神及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与我市城镇职工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全额供养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衔接,做好参保缴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经费预算工作,确保参保经费及时划拨到各相关单位。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政策的衔接过渡,保障财政全额供养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六、其他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市县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宝市财办社[2012]189号)同时废止。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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