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起,我市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水平为:成人个人缴费150元,低保、残疾、低收入家庭个人缴费10元,三无及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少年儿童个人缴费调整为50元,低保及残疾人个人缴费1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调整为50元,低保及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10元。
二、继续推进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的政策性衔接工作。
三、切实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差距。
四、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顺利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向纵深发展。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