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市人社〔2015〕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创业相关补贴办理流程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发放对象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
(三)补贴标准
1.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如未参加社会保险,则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期限内,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取暖季失业保险补贴外,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四)申领资料
1.《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1份。
2.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失业人员委托用人单位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委托书2份。
4.《西安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7.其它所需相关资料。
(五)办理流程
1.领取失业金人员如需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金手续,则由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单位按照不同的经办机构分别填写《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携带申请资料,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范围以就业登记工作范围为准。
2.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办理就业登记相关手续后,在《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确认。
3.用人单位持《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批。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就业登记部门沟通并对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复核后,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办理一次性拨付失业保险金领取及其他相关手续。
5.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末向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报备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况。
二、失业人员创业补贴
(一)发放对象
在领取失业金期限内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
(三)补贴标准
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每名失业人员可领取创业补贴2000元。
(四)申领资料
1.《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1份。
2.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西安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合伙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的房屋自有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合伙经营的还要有合伙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其它所需相关资料。
(五)办理流程
1.领取失业金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如需办理领取创业补贴手续,则由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本人填写《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携带申请资料,按照就业登记工作划分范围,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就业服务机构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西安红盾信息网”核对企业信息,对失业人员本人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确保失业人员创业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后,办理就业登记相关手续,在《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确认。
3.失业人员本人持《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批。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就业登记部门沟通,并对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复核后,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办理拨付创业补贴相关手续。
5.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末向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报备发放创业补贴情况。
三、失业人员安置补贴
(一)发放对象
主动吸纳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失业人员是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
1.用人单位主动吸纳了失业人员。
2.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安置补贴。
(四)申领资料
1.《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1份。
2.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西安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用人单位与吸纳的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近三个月内用人单位为吸纳的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保票据或单位工资表(重点体现失业人员部分)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7.其它所需相关资料。
(五)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主动吸纳了失业人员,并与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后,如需申请失业人员安置补贴,则需按照就业登记相关流程,于30日内在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基层人社部门就业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满三个月后,由用人单位填写《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携带相关资料向市就业中心提出申请。市就业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确认。
3.用人单位持《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人员安置补贴相关手续。
4.市社保中心与就业登记部门沟通,并对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复核后,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的,市社保中心在《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办理失业人员安置补贴领取手续。
5.市社保中心每季度末向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报备失业人员安置补贴发放情况。
四、职业介绍补贴
(一)发放对象
由人社部门承办或人社部门批准成立,并经市人社局进行资格认定后,开展失业人员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00元;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3年以下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50元;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200元。
(三)文件依据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的通知》(市劳发〔2008〕15号)。
(四)申领资料
1.《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1份。
2.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西安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用人单位与吸纳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失业人员求职信息及就业安置花名册》等相关资料。
7.其它所需相关资料。
(五)办理流程
1.职业介绍机构对领取失业金人员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后,如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则需填写《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市就业服务中心先对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查看就业状态和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后,在《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确认。
3.职业介绍机构持《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职业介绍补贴相关审批手续。
4.市社保中心与就业登记部门沟通,并对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复核后,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的,市社保中心在《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办理职业介绍补贴领取及其他相关手续。
5.市社保中心每季度末向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报备职业介绍补贴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抓好政策落实,部门协同办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是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功能的重要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大数据准确处理业务的作用,把各项就业创业补贴的审核审批信息纳入我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保经办一体化系统,实现对企业上报数据的自动审核和记录,有效防止就业创业补贴重复申领问题的出现,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安全。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审批程序。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严格审批程序。由于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审查不严,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于企业弄虚作假套取就业创业补贴的,除依法追回就业创业补贴外,还要纳入我市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范围,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各相关部门既有政策执行的义务,也有政策宣传的职责。应充分发挥各部门特点,积极向失业人员和企业宣传政策,鼓励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或积极创业,鼓励企业申领安置补贴,不断缩短失业人员就业等待期。
件附: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