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公积金〔2016〕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机制,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通知》(云建金〔2015〕519号),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我市从2016年1月1日起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余额的缴存职工,均可申请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按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申请人只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建行、工行、农行、中行、农信社)即可办理。
三、申请人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当地物业管理费水平及省住建厅财政厅制定的控制标准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2016年起我市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标准按每个申请人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1500元设定。
四、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年度内任何工作日均可申请办理。当年不提取视为放弃,提取额不得累计入下一年度。
五、执行时间:以上事项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