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规定病种定点零售药店:
为贯彻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文件精神,经中心研究并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加强门诊规定病种抗菌药物应用管理等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规定病种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不得违规使用和销售抗菌药物。
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方案中需要使用抗菌药物的,且抗菌药物属于门诊规定病种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纸质电子病历)和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处方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如处方上同时有其他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药物,其他药物仍然执行原规定。
三、门诊规定病种定点零售药店在向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销售抗菌药物并按门诊规定病种结算时,必须要求参保人员提供定点医疗机构与本次购药有关门诊病历和处方,否则抗菌药物的费用不能按门诊规定病种结算。
四、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规定病种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查对参保人员门诊病历,凡门诊病历疾病诊断与处方疾病诊断或门诊规定病种不相符的,一律禁止按门诊规定病种结算。
五、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并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规定病种定点零售药店承担全部费用,同时按服务协议和承诺书的有关条款追加扣款。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5年12月28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5年12月28日印发
标签: 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