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88号),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现结合石嘴山市工作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有关事宜调整如下:
一、延长购房提取使用年限
(一)购买新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原执行的“职工购买新建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或为父母(子女)购买新建住房提取,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价款总额。”现调整为“职工购买自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申请提取不超过住房总价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原执行的“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或为子女(父母)购买二手住房提取,过户后3年之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价款总额。”现调整为“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凭过户后5年内的房屋产权证申请提取不超过住房总价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未提事宜仍按原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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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