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财政局、住建局,人民银行各区(市)支行,枣庄银监分局各监管办事处,各业务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经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在我市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业务,现将《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贴息贷款业务要重点支持职工首套住房消费,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各业务受理部门应加快贷款办理速度,严格按照办结时限办理。
二、贴息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批、业务承办银行负责发放,贴息贷款需用所购房抵押。
三、贴息资金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和中心与承办银行协议贷款利息的差额计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每月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拨付业务承办银行,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贴息贷款项下的房屋抵押手续由住建局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五、贴息贷款按照人民银行的各项规定办理,贴息贷款业务接受银监部门的监管。
六、贴息贷款承办银行要确保贷款资金额度,并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进行发放,贷后按自营贷款管理,贷款风险由业务承办银行承担。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个贷率达到80%时可启动贴息贷款业务,在个贷率低于70%时将停办贴息贷款业务或将贴息贷款置换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枣庄监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