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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宜公积金字〔2015〕43号)

2017-07-23 08:00:02 无忧保

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宜公积金字〔2015〕43号

 签发人:焦玲

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即上年个人工资总额的1/12)。缴存上限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3500元/月),下限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执行。

二、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调整申报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3月30日止,请各单位完成2015年汇缴后,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站(www.aqgjj.cn) 下载相关表格申报调整,并携带U盘到市公积金中心窗口复制职工公积金信息(已开通网上缴存申报的单位,可直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录入职工工资信息)。

四、单位申报2016年基数调整时,同时办理2016年1月份的公积金汇缴及人员增减业务。

五、各单位核定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各缴存单位日常汇缴,应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按月及时汇缴准确分解入户的通知》(宜公积金[2010]29号)要求,按月缴存,不得拖延挂账。

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23日

报:市政府

发: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 )

联系人:吴靓                           联系电话:5521077

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24日印发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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