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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答

2017-07-23 08:00:02 无忧保

一、取消“两项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具体是指哪两项?

答:一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二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二、上述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如何管理?

答:上述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愿意承担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运营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二)配备医药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符合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财务管理规范。

(四)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限于:

1、《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项目。

2、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项目。

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什么功能?

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应具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等进销存信息管理功能,并可实时查阅进销存信息。

(二)应符合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要求,具备以下功能:

1、“珠海市社会保障(市民)卡”联网核查功能。

2、“珠海市社会保障(市民)卡”读卡设备(pos机)和安全秘钥卡(psam卡)在线状态数据上传功能。

3、费用即时联网结算功能。

4、参保人信息、住院信息、疾病信息、费用信息、进销存信息等上传功能(具体技术标准可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zhrsj.gov.cn和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网站www.zhsi.gov.cn下载)。

五、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可对外服务的证明材料),零售药店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医药机构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开业不满一年的,提供开业至申请时的会计报表。

六、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医药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医药机构应当如实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场对递交的申请材料出具收到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面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

(三)信息系统改造和测试。医药机构按照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信息设备并进行信息系统改造和测试;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信息系统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四)现场检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信息系统符合要求的医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五)签订协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通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七)培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七、哪些情形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医药机构的申请?

答: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其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因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约定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协议未满3年。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哪些情形应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答:下列情形应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二)医药机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三)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解除服务协议:

1、医药机构违反协议相关约定的。

2、医药机构不再符合定点医药机构条件的。

3、医药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变更的,在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未持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

九、哪些情形应终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终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一)协议期满的。

(二)协议解除的。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终止医疗保险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期满后,应怎样续约?

答:定点医药机构应在服务协议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愿意继续承担本市医疗保险服务,愿意继续承担的,可直接续签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终止后,医药机构重新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按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程序执行。

十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该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二、已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应怎么办?

答:已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在2016年4月1日前按通知要求规范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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