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北京市:关于调整定点医疗机构申报住院类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7-23 08:00:02 无忧保

医保发〔2015〕37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类费用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城镇职工(含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单次住院类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含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25万元(含)以上且有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5万元(含)以上的,向市医保中心大额费用审核结算部申报。

二、定点医疗机构2016年1月1日起结算的住院类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21日

标签:   医疗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调整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