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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15-31《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7-07-23 08:00:02 无忧保

(zjbc13—2015—0031 甬人社发〔2015〕211号)—工伤生育处

1.制定《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的意义与目的是什么?

答: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我市根据部、省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了本《通知》。《通知》旨在通过调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并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通知》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3.费率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费率调整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是细化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二是确定各细化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相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三是调整行业内费率及浮动档次;四是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4.具体的措施有哪些?

(1)按照部文件要求,细化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即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

(2)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见附件2)。

(3)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5.《通知》何时实施?

按照部文件的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6.《通知》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在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市本级及各区(包括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不包括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实施。

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本通知,会同财政、地税、安监、卫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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