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促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精确管理和效能服务,促进就业援助和充分就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考核办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联合草拟了《茂名市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各界人士可通过书面来函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月2日。
联系地址:茂名市文明北路68号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
邮政编码:5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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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2日
茂名市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切实提高就业登记率,促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精确管理和效能服务,促进就业援助和充分就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聘)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需进行就业登记的,依照本法执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按用工实际经营所在地办理;用人单位对涉及子、分公司(下属单位)、连锁和租赁经营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属地管理原则要督促一并予以办理就业登记。
第三条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健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管理。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并开展就业失业管理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网络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方便行政相对人网上办事,做好对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
市及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同级民政、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定期交流劳动者从业状况、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等信息,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就业创业证》登记、管理和发放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或应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15日内办理失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等形式就业的适龄劳动者、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可由本人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第五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劳动者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
登记就业人员依需发证,无需求的可在业务操作系统记录,不发放纸质证;登记失业人员依人发证,做到登记即发纸质证,人手一证,确保登记失业人员可及时了解并享受到就业扶持政策。领证和未领情况均须在业务系统进行录入并标识。
《就业创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登录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地址:http:// www.mmrs.gov.cn/)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mm.gdltax.gov.cn/),在主页就业登记专栏和社保专栏下载定制的电子表格《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报盘模板》和《社保费辅助申报软件》,按要求填好电子表格式报盘模板上报到各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公布的qq群或电子邮箱,或带u盘直接到各地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将劳动者备案信息上传到广东省公共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通报同级地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工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报盘模板》、《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盘模板》按同样方法填报,并同时提供续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等纸质材料。
具备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可能开发网上服务平台实行网络备案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供有关就业失业登记制式表格的下载服务,公布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流程,实时经办劳动合同签订、解除或终止和社会保险停保或续保等变动备案业务,实现对劳动用工规范化、动态化管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工资、员工培训记录、年休假和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管理台帐,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用人单位应当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劳动合同管理水平,预防用工风险,避免用工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对建设领域和劳动者流动性大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必备条款,并实行实名制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管理制度,在商业银行建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地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监察机构要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各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各地要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将用工备案、解除(终止)花名册与社保参保、停保花名册等相关表单统一整合,避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多部门间多次填表申报。
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时,应将劳动者就业或失业变更情况如实在其《就业创业证》进行登记,同时通报同级地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各种行政许可、行政给付和行政确认等审批、业务核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其《就业创业证》和就业或失业记录;对未办理《就业创业证》或未有相应就业或失业记录的,应要求其办理后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相应业务。地税部分在办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关系变更业务等参保手续时应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应就业或失业登记。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商、民政、国税、地税、统计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齐抓共管做好全市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工商部门要将已注册和新注册登记及变更、注销单位的名册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将用人单位工资年报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将各类商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年检通过单位、新设立登记及变更、注销单位的名册及从业人员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应积极发挥征缴优势,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征管数据信息,加强纳税申报人数与就业登记人数的比对分析,与人社部门实时交换全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与参保缴费和纳税申报数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纳入本地区失业、就业统计系统和就业目标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的要求,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制定完善本地区内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操作办法,简化登记程序,取消重复和不必要的表格、单据等填写内容和证明材料,简化证件审核材料,劳动者凭身份证明、人员类别证明和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即可申办《就业创业证》,不得增加出示计划生育证明等无关条件要求,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便利。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非户籍所在地或没有人事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一)身份证明包括:社保卡、《居民身份证》、户口本,非本市户籍人员加《居住证》或《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
(二)人员类别证明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离校后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相关证明,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残疾人凭《残疾人证》,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刑释人员等其他需注明人员类别的群体凭相应有效身份证明);
(三)就业证明包括:单位办理就业登记需凭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茂名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劳动合同》;自雇型就业,包括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灵活就业人员和新进入市场人员凭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或劳务协议书等;
(四)失业证明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完整、密封的职工档案或者新单位开具的档案接收证明;择业期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各类学(院)校毕(肄)业生未就业的凭学校出具的毕业或肄业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各级人社、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按职责分工做好就业登记和社保扩面工作,对未办理就业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投诉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核定并按规定移送地税机关征收;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地税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催报催缴,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定期监察)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制度,对用人单位分级、分类监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在参与市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时,不得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用人单位;对不按规定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检查及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办理就业登记,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对用人单位下列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社保登记年度验证和社保缴费基数年审的情况;
(七)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用工所在地”属地管辖的规定,对被检单位涉及子、分公司(下属单位)、连锁(租赁)经营单位的,必要时可进行延伸检查和处理;对被检查单位涉及劳务派遣和社保代理的单位,必须延伸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辖区用人单位就业失业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等监督检查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要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就业失业登记、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办理书面材料审查并报送相关材料的,责令其限期送检,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书面材料审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或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立案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 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