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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5年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政策解析

2017-07-23 08:00:02 无忧保

一、《通知》什么时候实施?实施前发生的房租可以按照《通知》办理吗?

答:《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凡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于2015年1月1日后租赁本市住房的职工,可按照《通知》申请办理。

二、《通知》适用哪些对象?

答:《通知》主要针对的是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4、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5、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上述第2项“租赁住房”是指承租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和原公共租赁住房)或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通知》及操作细则中申请人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到什么地方办理申请手续?

答:申请人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参加自愿缴存的申请人向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地址,请参见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www.shgjj.com)或拨打12329公积金热线咨询。

五、申请人应在什么时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答: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六个月内。

六、能否委托他人代办申请?

答: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必须自行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申请人应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

5、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

(1)原廉租住房:①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②租金缴纳证明;

(2)原公共租赁住房:①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②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

6、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无房证明或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

有关表式下载网址:www.shgjj.com

八、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申请人在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以下简称《申请表》)前应认真仔细阅读《通知》及操作细则所述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人应认真仔细阅读《申请表》中所列的个人承诺的全部条款,并确保是个人愿意的真实表示。

3、申请人应确保《申请表》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4、申请人在取得《申请表》(个人联)后需妥善保存此表,并根据表中提示随时了解掌握提取情况。

九、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可提取多少公积金?

答:根据申请人承租的不同住房,分两种情况。

1、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采用什么方式?

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应采用转账方式,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取金额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自动划转到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内。

十一、每次可提取几个月的公积金支付房租? 如果约定提取金额遇上公积金账户不足时怎么处理?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约定提取金额时,提取转账中止,次月由区、县管理部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申请人无须前来办理。如补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转账正常进行;如余额仍然不足的,次月区、县管理部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如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则提取转账终止。申请人如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应重新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

十二、申请审核批准后有效期是多长?是否每三个月还要再次办理申请手续?

答:市公积金中心采取“一次申请、三个月自动复核、次年复申”的办法。每次申请有效期最长一年,职工不用每三个月再次提出申请。具体流程和要求为:

每月上半月完成申请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一年)内,每三个月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十三、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提取转账终止?

(1)申请时间段(自申请有效日起一年)结束后申请人未再向区、县管理部提出新的提取申请的;

(2)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的;

(3)申请人公积金账户资金不足,连续两次补充提取失败的。

申请人应关注申请时段到期情况。发生上述事项后,市公积金中心会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十四、申请人如何知晓本人提取申请的办理情况?

答:申请人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申请经受理后,提取申请的审核结果、转账情况等提取申请办理信息将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申请人指定的手机。若申请人未收到相关短信,请及时拨打12329热线查询。若申请人手机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至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十五、办理租赁提取手续时如何减少排队时间?

答:1、错时错峰办理。《通知》是一项长期施行的政策,申请人无需集中在政策实施初期办理提取手续,适当延后办理能够有效缩短现场排队时间。

2、提前下载、填写表单。申请人有意向办理提取手续的,可先拨打公积金热线12329咨询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再根据客服提示准备好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办理前可查询网点排队信息。申请人可以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www.shgjj.com和上海住房公积金手机客户端(请点击)都能够查询到各区、县管理部的实时排队信息(请点击),可根据当前等待人数和已办理人数判断当天是否要去办理业务。

十六、申请人及其配偶如何提供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证明材料?

答:根据《通知》要求,申请人必须为本市无房且租赁住房,职工应当提供本市无房证明材料。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自有住房可以到区、县管理部填具查询申请表,承诺并授权委托市公积金中心集中代为查询核实。

十七、是否可以参照“冲还贷”的方式办理“冲还租”?

答:申请人承租公租房的,可由公租房管理单位集中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费用”(简称“冲还租”)业务,职工可“一次委托,租赁期内自动划账”。具体办理流程参见《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细则》(沪公积金[2014]22号),也可拨打公积金热线12329垂询。

十八、单位是否可以帮助本单位职工集中办理提取申请手续?如何办理?

答:单位可为本单位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单位提供集体宿舍、人才公寓等住房或无房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手续的,单位可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单位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初审资格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单位获得初审资格后,除应对职工本人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集中办理提取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具体办理流程参见《操作细则》。

十九、申请提取租金一年到期后,如果继续租房的是否还要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为什么?

答: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一年到期后,如果继续租房仍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手续。这是因为按《通知》要求,申请人必须持续符合“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条件。同时,为简化手续,本市租赁提取采取的是“一次申请、三个月自动复核、次年复申”的办法,但每次申请有效期最长一年,如果申请人仍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市公积金中心需要对申请人的租赁提取条件进行重新审核。

二十、如申请人填具虚假租赁房屋信息套取公积金资金的,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答: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信息等骗提套取公积金的申请人,市公积金中心将通报申请人工作单位,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申请人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二十一、中介机构指使申请人以虚假信息套取公积金资金的,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答:对协助造假套取公积金资金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市公积金中心将严肃处理并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解:《<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操作细则(试行)》出台

 

图解: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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