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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问责问效问廉暂行办法

2017-07-23 08:00:02 无忧保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能意识、廉洁意识,提高执行力、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打造“规范、为民、务实、创新”的责任型、服务型和效能型中心形象,形成廉政勤政、高效务实的工作氛围,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三部门联合开展问责问效问廉制度的实施意见》、《周口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问效问廉实施细则》,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问责问效问廉是对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履行岗位职责,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和中心党组决策、部署,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责任、效果、廉洁的综合监察方法;是对中心工作人员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效率低下、在岗不敬业,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中心形象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问责问效问廉的适用范围是中心党组会、主任办公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实施的重点工作以及《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问责问效问廉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 问责问效问廉本着一切为“缴存人服务”的宗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问责问效问廉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强化执行力与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服务对象均有权向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检举我单位干部职工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拖沓,办事效率低下以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问责问效问廉由中心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监察审计科、综合科负责。

第七条 问责、问效的内容

一、履行岗位职责不积极,对中心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议决事项及领导批交办件,责任不落实,工作消极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或完成质量差,影响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惠民、利民、便民政策和措施不督促、不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不受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反复诉求或上访。

三、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贯彻执行不到位,组织实施不及时。

四、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文书档案、会计凭证毁损或遗失,被盗、失火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等责任事故。

五、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滥用、乱用权限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六、工作上配合不积极主动,不积极沟通,当“老好人”怕承担责任或推诿扯皮影响工作。

七、对发现或反映的问题不及时整改,影响工作大局,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服务质量差,服务效率低影响中心形象。

九、违反中心劳动纪律管理有关规定,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炒股、玩游戏等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十、其他违反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问廉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发生行业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中心人员在履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其他不廉洁的行为。

第九条 问责问效问廉的处理方式

一、批评纠正方式。 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二、警示训诫方式。 警示提醒、诫勉谈话、责令纠错。

三、组织处理方式。 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责令辞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纠正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训诫或组织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问责问效问廉的信息来源

一、中心对各科室、管理部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批交办或督办事项完成情况。

三、中心获取上级监察机构反馈信息、新闻媒体曝光信息,以及服务对象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

四、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绩效考评、干部考察中反映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问责问效问廉的处理程序

一、中心监察审计科根据掌握的信息来源,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

二、调查终结后,对确需进行问责问效问廉的,由监察审计科、综合科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建议,分管领导负责审定,报党组集体研究批准。

三、根据处理意见发出《问责问效问廉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按照纪检监察部门案件调查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问责问效问廉的纪律

一、对服务对象投诉、举报或中心相关部门提交的问责问效问廉信息,要真实准确,内容尽量具体详细,并尽可能提供相关依据。

二、问责问效问廉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

三、问责问效问廉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投诉人或信息提交人。

四、中心监察审计科、综合科要严格执行投诉、举报有关规定,严禁将调查情况泄漏给问责问效问廉当事人。

五、对违反上述问责问效问廉纪律的部门或个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问责问效问廉结果的运用

一、监察审计科要建立问责问效问廉档案,问责问效问廉结果作为个人评优评先、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科室负责人被问责并通报批评的,取消本人和科室年度先进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审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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