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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要事项执行情况督查工作细则

2017-07-23 08:00:02 无忧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重要事项执行情况督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管理中心重要事项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政令畅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管理中心重要事项包括:中心的年度责任目标;中心办公会议以及各种协调会议决定事项;中心领导的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督查上级领导机关对中心工作作出的批示的落实情况;中心重要会议决策和重要文件决策;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中心领导提出的工作任务和措施、要求等。

第三条管理中心重要事项,由各管理部和各科室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中心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要事项的督促、检查、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

第四条管理中心重要事项督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贯彻落实,并及时检查了解贯彻落实情况,汇总重要事项的完成进度,表扬先进通报落后,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中心领导指导工作、完善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督查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讲求时效。对督查事项要及时立项、通知、催办,并按时报告,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拖沓延误。

(二)突出重点。围绕管理中心每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选择关系中心业务开展,特别是时效性要求较高、影响面较大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三)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检查和报告情况,不仅要总结经验和成绩,还要反映问题和不足。

(四)务求落实。抓贯彻,重实效,促使管理中心重要决策项项落到实处。

第二章 督查程序

第六条督查工作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工作。通过参加与督查事项有关的会议或及时阅读有关文件,明确了解督查事项的任务,准确把握督查重点和领导的要求。

(二)立项通知。对督查的事项及时立项拟办,起草包括任务要求、承办责任人、办理时限等内容的责任分解督查通知,及时通知承办责任人。

(三)审查报告。承办责任人要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小组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要求的,整理成单项或综合汇报上报至中心领导阅示。对不符合要求的,退承办责任人重新办理。

(四)检查催办。要适时采取现场检查、电话询问、发催办单等形式,检查了解有关科室对所承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其按规定抓好落实。

(五)督查调研。对重要、复杂的督查事项,督查小组要强化督查调研手段,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为中心领导再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章 承办要求

第七条各县市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对管理中心的重要事项,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中心督查小组办公室。督查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报送管理中心的书面报告,内容要真实、准确、具体、简明,格式要规范。

第九条同一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情况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报送。

第十条各县市区管理部和各科室在贯彻落实中心重要事项过程中遇有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先报请中心分管领导进行协调解决;如确需中心领导集体研究解决,要及时向中心领导报告,报请需协调的问题应书面说明问题症结、办理的过程、各方意见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一条督查小组对各部门承办的重要事项负有考核的责任,实行日常监控、季度汇总、半年小结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管理中心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之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于2012年10月19日起实行。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管理中心领导批示事项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中心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心领导批示事项,指中心副主任以上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第三条管理中心领导批示事项(以下简称批示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各管理部、各科室有关责任人承办。中心综合科承担批示事项的分办、催办、协调、综合、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办理批示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随收随办,急事急办,日清日结。

(二)准确。正确领会批示精神,认真按照批示办事,分办准确。

(三)落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安全。对批示及相关材料,要严格管理,执行保密规定,做到不误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批示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心领导在上级重要文件、电报上的批示事项。

(二)中心领导在中心内部通知、请示和报告等文件上的批示事项。

(三)中心领导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以及与业务相关单位联系工作中的批示事项。

(四)中心领导在各管理部、各科室承报信息上的批示事项。

(五)其他需办理的批示事项。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办理批示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将批示和收件编号、收件日期、批件名称等进行登记。对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办理结果要注明,以备查询、统计。

(二)拟办。在认真阅读批示及相关材料,正确领会批示精神的基础上,拟定分办意见,确定主办、会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等。

(三)转办。接到批示事项后,应于当日将分办意见及相关材料转送有关科室办理。凡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事项,转办时均附《中心领导批示事项办理通知单》。不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应明确注明。

(四)催办。一般在临近办结期限时催办一次。对超过办理时限的,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电话询问、发催办通知、登门督促检查等方式进行催办。急件要跟踪催办。对催办过程中了解的重要情祝,要及时报告。

(五)反馈。中心领导批示由有关科室阅、阅酌、阅知、阅研的公文,原则上不要求部门反馈结果。批示由有关科室阅处、阅办的文件,均须反馈办理结果。同一批示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科室分别上报办理结果的,要整理成综合报告。批示事项的办理结果,要与报件科室进行核实,确保批示事项完全落实。承办科室呈报的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意见,承办科室要进一步研究办理。

(六)注结。批示事项办理到以下程度,可以在办理环节上注结。不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并已将领导批示转达有关科室或有关人员。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已向批示人反馈了办理结果。批示意见没有完全落实或批示人对办理结果有新的批示意见的,不应注结,承办单位要进一步研究办理。

(七)归挡。批示事项办结后,将批示原件、办理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收集齐全,按要求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四章 承办要求

第七条综合科确定办理批示事项的具体责任科室后,及时把所需办理要件送达或告知责任科室。

第八条承办单位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对急件方面的批示事项,要随到随办;较为复杂,需要调研,办理周期较长的批示事项,经请示同意后,可适当延期。要按时报告办理结果。报告应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简练、格式规范。

第九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科室的事项,由主办科室牵头办理,主办科室要主动与会办科室协商,会办科室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的报告由主办科室负责。

第十条主办、会办科室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科室负责人协调解决。经主办科室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科室将协调经过、意见分歧、解决的建议等,书面报请中心分管领导进行协调。

第五章 综 合

第十一条中心综合科负责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综合汇总,及时向中心领导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综合科要研究制订做好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第十三条综合科定期通报批示事项办理情况,加强对各科室办理批示事项的日常监控工作,并将监控结果纳入管理中心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之中。

第十四条各科室要实行办理批示事项内部工作责任制,切实提高落实率、按期办结率和满意率,确保批示事项的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于2012年10月19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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