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近期,我市出现了个别缴存人员使用虚假的信息和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严重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体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严肃性,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现就严厉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大缴存职工应正当行使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轻信“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等类的非法小广告,事实上也无法通过非法途径实现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意图。欢迎大家向管理中心提供线索,积极举报不法中介的违法行为。
二、缴存单位在为职工出具证明材料时,要注意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对职工需使用住房公积金而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应认真审查职工所提交资料的真伪性。
三、对缴存职工涉嫌提交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暂扣其提交的所有资料,经查证确实属于骗提、骗贷的,公积金中心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限制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2年之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申请;并将有关情况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同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数额较大,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为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并在中心网站和报纸上予以通报,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存在误导、协助或参与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或为其资料造假提供便利的,管理中心将停止与其住房公积金合作事项。对参与伪造买卖证件、合同、发票的中介机构等单位或社会人员,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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