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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兰人社发〔2015〕366号)

2017-07-24 08:00:03 无忧保

兰人社发〔2015〕366号

各县区人社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局信息办: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精神,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减轻参保单位负担,现对我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企业及其他单位的缴费比例由0.7%调整为0.5%,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不变。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津贴。

三、此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5日

标签:   生育保险人社保险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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