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补助”实行
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通知
各区、县社保局及西宁市生育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简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和职工快捷地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从2015年12月1日起西宁市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产前检查补助”实行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具体操作方法步骤如下:
一、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操作方法步骤
(一)从2015年12月1日起,对凡是持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政策内《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即:准生证)前来备案的参保人,经办机构需同时做两条备案,即生育门诊和生育住院(包括异地生育和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术),备案时怀孕日期必须严格按照参保人填在备案表上的日期为准(要求参保人或经办人必须填写准确、清楚),医疗机构选西宁市生育保险定点的任意一家即可。
(二)产前检查补助即时结算后的次月,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三)在参保人生育后(或手术后)三个月内,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单位经办人提供的待遇申报资料只核定和支付生育津贴待遇。其单位经办人前来办理待遇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中取消妊娠诊断证明以及母子保健手册和产前检查费的原始发票,但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产检补助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对2015年12月1日前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其单位经办人前来办理待遇申报时,经办机构按原流程进行办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操作方法和步骤:
(一)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备案表和医保ic卡(或社会保障卡)给参保人进行产前检查补助即时结算,结算不限定次数,3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分娩,结算总额不超过500元,7个月以上分娩,结算总额不超过800元,参保人办理生育住院后即停止产前检查补助的即时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后,向参保人出具结算单,超过定额按定额出具,不足定额的按实际费用出具。次月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持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拨款。
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