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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第四季度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5〕269号)

2017-07-24 08:00:03 无忧保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健康运行,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根据《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劳社医〔2008〕35号)等文件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坚持标准、择优定点、分批纳入、分级管理、合理布局”的原则,分期分批开展医保定点工作。现就第四季度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第四季度申报定点的医疗机构范围

市区范围内(含贾汪,不含铜山)符合卫生部门设置条件和医保定点条件的一级医院和口腔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二、定点条件

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评审标准;取得医疗执业资格并正式开业(搬迁)1年以上;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且在申请定点前1年内未受过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从业医务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或上岗资格,在职在岗,实际执业类别、执业地点必须与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

(五)营业场所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口腔门诊牙椅不少于5张。

(六)药品及医用耗材必须有进、销、存台帐且与实物相符,并按要求进行计算机管理;

(七)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有专(兼)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八)接受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网上实时监控;

(九)医疗机构必须依法与从业医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社会保险征缴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备注:

1、曾被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禁止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再次作为定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企业)负责人从事医保定点服务工作,禁止该医疗机构再次从事医保定点服务工作。

2、为促进竞争,取消与等级相同的定点机构间距大于500米的条件。

3、以本通知印发之日为基准日,核定资质条件。

三、定点程序

本次定点工作通过书面申请、材料审查、现场审查、公示、公布定点资格等程序组织开展。对于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的医疗机构,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再将其纳入定点范围。

四、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自愿提供定点服务并符合申报范围的医疗机构可自行对照资质条件进行自查。认为符合上述资质条件的医疗机构,需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人员构成、科室设置及病床数);

(二)定点医疗机构概况(附:①方位图、②内部平面图、③ 500米服务半径内参保人员数量);

(三)《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与单位相关的其它证件同附);

(四)《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医务人员花名册;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六)医务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

(七)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八)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工作制度的目录;

(九)药品价格及进药渠道、诊疗项目目录及价格依据;

(十)单项收费价格100元以上的治疗和检查项目表;

(十一)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十二)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表;

(十三)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负责计算机硬、软件维护的人员名单;

(十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租赁房屋提供租房协议、房契复印件;

(十五)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所有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应一式三份,按顺序排列,装订成册。提交材料时需提供原件核查。

申请材料报送时间:2015年12月21日至12月22日(每天上午9:30—12:00,下午13:30—17:00)

申请材料报送地址:徐州市新城区行政中心东综合楼b118室

联 系 人:孙大涛

联系电话:85805782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4日

标签:   医保人社医疗医疗机构医保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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