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实行专业评审及协议管理的通知》(长人社发〔2015〕46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评审
对我市新增的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主体变更(包含法人、地址、服务性质等变更)的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实行专业评审。
(一)适用对象
具备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条件(附件一)的下列医疗机构: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2、妇幼保健院(所);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医务室;
4、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二)评审程序
1、受理。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于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受理医疗机构的申报资料(附件二)。
2、核验。市医保局审查医疗机构的申报资料,并到现场核实申报情况,听取参保人员对医疗机构的评价和意见。
3、评审。市医保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医保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4、反馈。市医保局将专业评审意见反馈至申请医保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
(三)公示
市医保局通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向社会公示经专业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单,公示期5天。
(四)认定
市医保局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医疗机构为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并下发《长沙市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认定通知》(以下简称《认定通知》)。
二、协议管理
(一)适用对象
1、现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经专业评审认定的新增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主体发生变更的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二)签订协议
1、现有长沙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然转为市医保局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与市医保局签订《长沙市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新《协议》签订时间另行通知;未签订之前,原《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继续执行。
2、经专业评审认定的医疗机构,凭《认定通知》与市医保局签订《协议》。
3、个体医疗机构门诊协议管理有关事项按《关于个体医疗机构门诊定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人社发〔2014〕38号)文件规定执行。
4、原则上按年度签订《协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严格执行《协议》和各项医保政策。
(三)考核
市医保局将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专项检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执行《协议》和医保政策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存在违约违规行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违约追责并扣付违规费用;年终考核与预留金挂钩。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独立统筹区、县(市)请参照执行。
附件:1、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2、医疗机构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3、长沙市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书
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5年9月21日
附件1.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docx附件2.医疗机构需提交的申报资料.docx附件3.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