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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防金管通〔2015〕19号)

2017-07-24 08:00:03 无忧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防金管通〔2015〕19号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 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 (桂建金管(2015) 24号)文件精神和2015年3月20日住建 部召开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及5月22日住建 部召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 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有效盘活结余资金,进一步支持住 房消费,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促进经济稳增长,保持我市房地 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房提取公积金

缴存职工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 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住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起两年内,

一次或分次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 存储余额支付房款,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所购房屋实际支付价款。

分次提取的,同一套住房每年不应多于3次。

二、 装修提取公积金

(一)  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75%时(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公布上月的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准),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 房的,每套房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自住住房建 筑面积装修单价。装修单价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1. 装修单价

装修毛坯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8年以上并已入 住的自住住房,确实需要翻新自住住房的装修,装修单价不高 于600元/平方米。

2. 申报材料

毛坯自住住房由缴存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现场 拍照签字确认。

翻新自住住房入住年限以房屋产权登记证或物业入住证明 为准,并由缴存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调查核实签字确认。

(二)  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75%时,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 房的,只能提取一套住房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参照住房 公积金个贷率低于75%时的办法提取。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尚未还清的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 贷款额度

根据我市房价水平,不再提高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 贷款额度原则上按商品住房总价的70%—80%来测算,即:贷款 额度=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均价× (1-首付比例),住房均价 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商品住房上年度住房均价来 测算;商品住房单价低于住房均价的,以商品住房单价为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贷款申请人信用情况、所购住房 楼盘综合条件等适当调整贷款额度。

四、  最低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可申请2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次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已 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第二次,最低首付款比 例为30%,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75%时,购买一手住房的,在备案5 年内可以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签定协议并付 清首付起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内可以提出贷款申请。

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75%时,购买一手住房的,在备案 1年内可以提出贷款申请;购头二手住房的,应在签定协议并付 清首付起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内可以提出贷款申请。

五、  开展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积极开展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贷款额度不得高于 尚未还清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且不得高于住房公积金最高贷 款额度。

六、  信用信息确认

对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到缴存职工有不良信 贷记录的,未接到催还贷款通知(含电话、短信等,下同)的,不属恶意行为;接到催还贷款通知2次后,1个月内仍未还款的 属于恶意行为。

七、  同城化异地贷款

北部湾经济区内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及我市等四市内 购房视为同一城市,比照同城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贷款原则上由购房地发放,若购房地公积金个贷率高于75%的,可由缴存地发放。具体办理按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签订的协议执行。

八、 积极筹集资金,满足职工的贷款需求

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迖到90%时,可以通过贴息、组合贷款、 公转商、资产证券化、存量贷款转让以及短期借款等方式,积 极筹集资金,满足职工的贷款需求,筹资的费用及利差补贴列 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九、 提高贷款服务效率,简化办事流程

(一)  提高办事效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受托银 行要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受托银行要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相关手 续,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 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建立公 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绿色通道。

(二)  简化办事流程:

1. 取消贷款楼盘备案程序;

2. 取消审贷会议审批制度;

3. 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

4.  取消出租商品住房经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 同》和税务发票。

十、责任追究

(一)缴存职工工作单位专管员,要认真调查、核实贷款 和提取公积金行为及申报材料的真伪。违反本规定的,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将向专管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专管员所在单位 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要按照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新定政策,把好审核关。违反本规 定的,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三)  缴存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 编造虚假装修材料等骗提套取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向缴存职工工作单位进行通报, 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2.  缴存职工及家庭成员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相关骗提套取行为信息依法向社 会公开,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四)  对协助造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22日

抄送: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本中心各科室.、办事处、管理部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22日印发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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