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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办法》

2017-07-24 08:00:03 无忧保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流动及高效运转,进一步提高资金集中效率,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桂财综字[2000]29号)规定,结合市公积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积金中心本级及所辖办事处、管理部。

第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资金管理的总体原则是集中核算、全面监管、统一运用、安全高效。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四统一原则,经办具体业务的过程中,如涉及到账户管理、资金划拨等手续,由市本级财务、各办事处及管理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公积金中心财务科进行统一调度。

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本级及所辖办事处、管理部对归集科、办事处、管理部归集的所得的资金及提取、贷款使用的资金纳入市公积金中心本级财务、办事处及管理部设立的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的账户和所辖办事处、管理部的账户实行管理,由中心财务科统一监管。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资金清算应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财务科应定期编制资金收支计划,进行资金流量分析,科学合理安排收支,增强资金支出的计划性。

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对本中心资金安全负责。市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资金内控和检查制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十条  财务科负责市公积金中心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市公积金中心资金管理办法,对所辖归集科、办事处、管理部归集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及时将超过计划使用限额的归集资金办理定期存款,有效减少资金分散和增加资金沉淀。

(三)严格执行账户管理的各项规定,对所辖本级财务、办事处、管理部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及时报备账户信息,并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有效区分资金账户属性,合理安排辖内资金调度。

(五)对所辖办事处、管理部归集的资金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指导和考核。

(六)每月进行资金流量分析和预测,编制资金计划。

(七)每月定期报送有关资金数据和资金管理报表。

第十一条  办事处、管理部的资金管理职责如下:

(一)执行市公积金中心各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对所辖办事处、管理部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

(三)每月定期编制资金收入和支出计划。

(四)负责所辖办事处、管理部资金安全。

(五)规范资金收付流程。

(六)每月定期报送有关资金数据。

(七)按时报送票据到中心财务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的账户开设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各项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名称全称一致。所有账户的设立均通过财政部门和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开设、变更或注销银行账户必须坚持事前报批、事后报备的原则。

新账户开设需上报的资料有:银行账户开设审批表、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填写财政部门开设账户表格,说明拟开设账户性质、开户行、开户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账户后,再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到所需的开户银行进行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整个新账户开设程序完成,最后填写账户备案表格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变更银行账户需上报的资料有:银行账户变更审批表、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填写财政局变更账户表格,说明拟变更账户账号、开户行,变更内容及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变更账户后,再填写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到所需的开户银行进行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整个银行账户变更程序完成,最后填写账户备案表格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银行账户类别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账户和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账户。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主要包括归集收入和银行代理收入以及住房公积金提取。银行代理收入是指用于委托银行代收贷款利息的收入;住房公积金使用是指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支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贷的支出、支付银行的各种手续费等。

(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户开设的作用在于将市公积金中心贷款款项向开发商指定账户过渡。

(三)住房公积金定期账户是指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的收入减去正常的业务支出后(如:提取、放贷、各种手续费等)有剩余资金,把剩余资金用于定期存款的一种账户。

第十五条  各类账户应分类管理,不得相互混用。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的资金严格按照账户性质进行管理,该账户用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收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放贷、住房公积金业务产生的各种手续费。如发生不属于该账户流入来源的资金流入等情形,可直接从支出账户中予以退回。

(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户应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当天划款银行当天扣款,该账户每天的余额应为零。

(三)定期存款账户应严格区分住房公积金定期、增值收益。

第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本级及所辖办事处、管理部应严格选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确定的金融机构作为归集提取类账户和委托贷款类账户的开户银行。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财务科要定期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确定的金融机构账户的使用情况报告,要切实掌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确定的金融机构账户的实际状态和使用效率,及时做出账户实际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严禁在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开立账户。严禁设置账外银行账户,严禁将管理中心资金存入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财务科应时刻监控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检查办事处、管理部账户的设置、使用情况,及时查询本级及所辖办事处、管理部所有账户的余额等情况。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的账户和所辖办事处、管理部账户实行垂直管理,各自独立使用。

第四章  活期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活期资金是指留存在市公积金中心用于备付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放贷等正常业务开支以及其他银行活期存款。

第二十二条  财务科根据职责要求,必须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的计划性,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支出,增加资金沉淀,尽量降低活期存款余额。

第五章  资金清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资金清算应以安全、高效为目标,加强与银行合作,不断改进资金清算方式,提高资金归集效率,降低资金管理及汇划成本,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加强收入资金集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注意加快辖区资金的归集速度,并防范资金归集过程中的风险,对办事处、管理部出现有贷款人以现金形式交付的保证金,必须通过银行代收。

第二十六条  业务部门、各办事处、管理部应做好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中心支出需要。

第二十七条  财务科、各办事处、管理部申请使用资金(如放贷),须按中心的资金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财务科、各办事处、管理部的出纳、财务科分管会计应当每月与银行定期核对资金往来情况,确保中心资金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每月保证资金账和明细账一致,住房公积金单位账、个人账、个人贷款明细账与银行一致。

第六章    资金运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办事处、管理部归集资金运用管理,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业务的办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的规定。

(二)中心经办网点归集人员在操作汇(补)缴等业务时,必须对缴存单位人员变动情况进行核定,待确定变动人员后,归集人员方可进入汇(补)缴业务的操作。

(三)对于人员有变动的缴存单位在办理其账户封存及合并手续时,归集人员应在收到缴存单位人员变动通知并确定变动时间后,方可进行缴存职工账户封存及合并的业务处理。

(五)职工信息变更需要处理时,归集人员应在收到缴存单位关于职工信息变更的通知后,及时核对缴存职工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职工信息变更的业务处理。

(六)当日业务办结,应当由网点主管进行日结操作。

第三十条  本级财务、各办事处、管理部放贷信贷申请使用资金,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放贷审批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拨款通知单》应当明确放贷金额、借款期限、借款人员名单、拨款时限、转出银行账户、转入银行账户、开发商(或借款人)账户等内容。

(三)《拨款通知单》经前台信贷员→审核员→办事处、管理部相关负责人、信贷科负责人等签字确认。

(四)放款前应由办事处、管理部、财务科专人负责联系受托银行并确认放款时间,由办事处、管理部、财务科确认放款时间并进入资金划转使用环节。

(五)办事处、管理部应当确保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保持在自治区当年考核标准范围内(个贷率=个贷余额/归集余额),同时,根据资金归集情况,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的情况下,控制每月住房公积金放贷金额并有计划性地拨款。

(六)每月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数据信息,核对、建立信贷台账,每月指定专人及时与财务科对账。

第三十一条  提取申请使用资金,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取审批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操作权限。每一笔提取业务在办理审批过程中,必须按照制定好的工作程序、操作流程进行办理;并在事后接受中心内部监控审查。

(三)提取业务的审批材料必须明确审批日期、审批金额、转入银行账号、转入银行名称、转入单位名称等内容。

(四)如提取资金划转至单位账户,前台提取经办人员应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填写的银行账号及单位名称与业务系统中登记的信息进行核对,确定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系统记账处理。中心审批办、办事处、管理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定期和不定期通过电话回访职工,对其提取资金回拨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抽查,杜绝被单位截留、挪用等情况的出现而导致职工拿不到住房公积金。

(五)如提取资金直接划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前台提取经办人员应当要求缴存职工出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并及时与业务系统中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号及职工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确定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系统记账处理。

(六)提取审批材料在进入划转环节前,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经由中心审批办、办事处、管理部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进入资金划转使用环节。

(七)提取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按照中心对外承诺的办理时限办理业务。

第七章  网上银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心采用网上银行的方式办理资金管理业务,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

(一)通过与银行签订有关账户管理协议,对资金进行网上划拨,并明确业务范围,付款时银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效防范网上银行资金支付风险。

(二)在业务授权上,根据业务类别、风险级别,分别授予经办人员、办事处、管理部副主任、管理部主任、财务科负责人等不同的权限,对不同岗位的操作权限进行设置和限定。

(三)通过业务办理信息系统,严把业务授权、资金使用、资金划拨和账户管理四个关口,实现权力运行程序化。

(四)加强网上银行客户端的信息安全工作。网络信息科应当定期升级客户端杀毒软件和安全防火墙。

(五)使用网上银行过程中,如发生因黑客侵入或其他原因造成资金被盗或资金被挪用等重大资金问题,财务科应立即向网络信息科及中心领导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紧急措施追索资金。

第八章  资金内部控制

第三十三条  中心负责人对本中心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并对本中心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中心应建立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加强办理资金业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资金收入和支付业务的审核和复核工作。严格执行会计、出纳分离制度,严禁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十五条  中心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良好的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第三十六条  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审批权限、审批过程及相应的责任,明确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规范,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办理资金业务。

第三十七条   资金(含大额资金)调动的审批程序:

一、办事处、管理部审批程序

(一)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银行间调度资金,金额100万以下的,由出纳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呈报办事处、管理部主任审批后办理转账业务;金额100万以上,出纳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呈办事处、管理部主任审核→由中心财务负责人审核→逐级上报中心领导审批后办理转账业务;

(二)定期存款的提前解付须报中心财务科审核,由出纳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呈办事处、管理部主任审核→中心财务负责人审核→逐级上报中心领导审批后办理转账业务;

(三)办理活期转存定期、定期到期续存业务,由出纳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呈办事处、管理部主任审批后办理转账业务;

(四)各办事处、管理部发放贷款,金额200万以下,出纳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呈办事处、管理部主任审批后办理转账业务;200-500万报财务科审核后,上报中心分管副主任签字同意之后办理转账业务;500-1000万报财务科审核后,上报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签字同意之后办理转账业务;

(五)跨归集点资金调动,由需调度资金的归集点拟出方案,市本级财务科审核后,上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中心主任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后办理转账业务;

二、市本级审批程序

(六)市本级涉及以上业务,按规定由出纳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呈财务科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按资金额度,200万以下上报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200万以上报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才办理转账业务。

第三十八条  资金划拨支付流程至少应包含以下基本程序,且每一流程都应有经办人员签字。

(一)资金提取:

1.支付申请。职工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注明款项的用途、支付方式、银行卡号、名称等,并附有业务办理所需的其他材料。

2.支付审核。提取员在受理职工的提取申请后,应对职工的提取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对,确保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进行录入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3.支付审批。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处、管理部相关负责人根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对提取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批准。

4.办理支付。

本级财务出纳核对归集科送来的支取清册,通过网银划款或开出支票办理转账。

各办事处出纳核对归集专管员的支取清册,开出支票办理转账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1.各办事处、管理部贷款支付申请。信贷员接到银行送来银行放款回执,将回执内容与已录入系统的个人资料核对无误、并确定银行已办理抵押登记后签字确认→审核员复核并签字上报→办事处、管理部相关负责人按资金使用规定权限审批后办理转账业务。

2.市本级信贷科贷款支付申请。信贷员接到银行送来的银行放款回执,将回执内容与已录入系统的个人资料核对无误、确定银行已办理抵押登记后签字确认→审核员复核并签字上报→信贷科科长审批→财务科出纳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财务科长按资金使用权限上报审批后→交出纳办理转账业务。

3、财务科--财务开支(含借支,下同)审批程序:

所有经费开支的报销凭证都必须按以下人员依次亲笔签名后方能报销,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报销及申请用款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会计复核→财务负责人→副主任→主任)。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中心领导班子及各科室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九条  财务科应当加强与资金有关的各种票据的管理。应明确票据购买、保管、使用、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和流程,设立登记簿予以记录。加强空白票据的管理,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四十条  财务科应当建立严格的定期存款单据保管制度。应明确定期存款单据的存放安全标准、保管员设置和职责以及检查流程。

第四十一条  财务科应当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指定专人负责,财务负责人或管理中心负责人印鉴应由负责人本人或授权另一财务人员保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可以支付款项的所有印章。

第四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门人员及经办人员对于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根据职责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现金管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财务科出纳登记好现金日记帐,月末盘点现金,填写《现金盘点表》,并与现金日记帐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九章  资金检查

第四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资金管理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非现场检查是指要求管理部定时上报有关银行账户资料。现场检查是对被检查管理部的资金管理实际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进行突击检查。

第四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定期对管理部进行非现场检查。财务科应要求管理部按时报送银行进账单、业务票据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成立专门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资金管理的现场检查。检查的资料包括市公积金中心本级和所辖管理部的账簿、凭证、银行票据和相关文件制度等。检查方式包括访谈、查阅、抽查凭证、核查实物等,评估资金风险管控能力,分析资金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检查账户设置是否符合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是否有擅自开户现象。

(二)检查是否存在规定范围以外的新的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到期的定期存款等资金运用资产是否及时收回。

(三)检查现金管理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否存在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的情况。检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账情况,是否做到日清月结,是否存在长期未达账项的情况。

(四)检查市公积金中心本级和所辖管理部之间是否及时核对资金往来。

(五)检查资金管理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包括资金业务岗位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监督情况,是否存在不兼容岗位混岗情况以及一人办理全部资金业务的情况。

(六)检查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过审批制度规定的越权情况,以及重大资金支付业务的授权审批手续是否齐备。

(七)检查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情况。

(八)检查定期存款的安全保管情况。

(九)其他需要进行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小组要注意有所侧重,可针对非现场检查所反映出的问题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对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管理部还应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并注意跟进问题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九条  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应当由检查小组提交检查报告,对好的经验要做好收集、上报和推广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尽快纠正完善。

第五十条  应当严格执行重大问题上报制度。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应科部应当积极整改、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稽核绩效科跟踪督查。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业务稽核绩效科对违规科室及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加大对其检查力度。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违规扣分;给市公积金中心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除按政策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经中心主任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给予离岗检查、撤职或开除,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立账户的;

(二)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未能核对一致,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使用财务印鉴和银行票据的、有价证券的保管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岗位设置不合理、未能有效牵制的,工作变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的;

(五)未能有效执行资金支付审批程序的;

(六)未经管理中心批准违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的,包括定期存款、对外担保和其他资金运用业务;

(七)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八)其他适合本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除执行上条规定并追究本级管理中心责任相关科室的经办人和科室的负责人外,还要追究市公积金中心领导连带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设账外账、违规设立“小金库”的;

(二)公款私存的;

(三)利用未达账项隐瞒收入和支出的;

(四)擅自将管理中心资金挪作他用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市公积金中心制度对上述两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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