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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通知

2017-07-24 08:00:03 无忧保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快释放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充分发挥制度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放宽贷款条件。(一)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二)对已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三)取消已结清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6个月后才能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四)缴存职工凭三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现房贷款执行与期房贷款相同的贷款政策。

二、调高贷款最高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市区由35万元提高至45万元,县直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单职工及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提高至35万元。

三、延长贷款最高年限。最长贷款年限由现行的20年调整为30年。贷款期限可在职工剩余在职年限的基础上顺延5年。

四、开展装修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贷款,无担保的,可凭个人家庭名下的现房或期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1/3,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10年;须以所装修的房产作抵押;三年以内的房产证不需评估,房屋价值以个人契税完税证的房屋价值为依据,三年以上的房产证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综合确定房屋价值。

五、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个人公积金贷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同时,须另提供一名在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人员作为自然人担保。

六、开展商业贷款转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所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贷款的贷款余额。

七、放宽提取条件。(一)缴存职工可凭三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可每年提取一次,连续提取三年,提取总额加贷款额不超过房价总额;(二)产业集聚区内农民工凭农业户口薄无条件每年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支取申请表无需单位签章;(三)农民工或非本行政区域内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随时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无需单位签章;(四)缴存职工工作单位调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现行的转移销户调整为支取销户。(五)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先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购房首付款须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购房首付款未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开具首付款收据,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预登记证办理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首付款金额、提取金额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相加的总额不超过购房总额。

八、开展租房提取。出台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管理办法,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每年提取房租一次。

九、降低开发企业保证金比例。降低与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金比例,由现行的最高10%,统一降低为6%,对合作信誉较好,积极配合公积金工作的合作企业保证金比例可降为5%,执行5%的保证金比例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低于合作企业的70%。

十、继续向县区管理部下放权力。(一)将县区贷款合作楼盘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二)县区管理部自行管理本区域内合作楼盘保证金。

十一、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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