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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实施细则

2017-07-24 08:00:03 无忧保

为更好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职工。

二、提取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职工在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三)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担保;

(四)无法律设定不得支取的其他情形。

三、提取限额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的费用。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实际支付房租的费用,按照我市租金水平,具体执行标准如下:市区不得超过9600元/年(月租金不超过800元);县直不得超过7200元/年(月租金不超过600元)。

(三)租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职工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的费用。

四、提取时限

在连续租赁期内,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

五、提取要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需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业务大厅填写《驻马店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书》(见附件),根据不同提取情形,另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2.房租支付收据;

3.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

1.租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开具的提取人夫妻双方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2.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4.近12个月房租支付收据;

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三)租住单位集体宿舍的;

由单位经办人员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只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复件件,无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单位收取租金的票据或相关凭据;

六、支付方式

(一)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和租住商品房的,采取转账的方式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中(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可转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二)职工租赁单位集体宿舍的,采取转账方式转入单位账户。

七、办理时限

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其他要求

(一)尽快与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二)市直及各县区公房管理部门定期向中心报送租房信息,中心根据公房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建立公房租赁数据库。

九、法律责任

(一)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并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二)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将相关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四)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细则自2015年 4 月 1日起施行。

标签:   公积金支付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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