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人社函[2015]6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文件精神,我省失业保险费率从2015年3月1日起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调整至2%。
鉴于失业保险费率重大调整,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5年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目标任务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303号)文件精神,现对2015年衡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目标任务予以适当调整并重新下达,请各县市区根据调整后的目标任务加强调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2015年衡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目标任务调整分解表.xls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