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人社发〔2015〕133号
关于北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相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西 壮族自治区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 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 13号)要求,我市开展建 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 险费。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施工企业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 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 造价的1.3‰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期间发生的工伤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支付待遇。
二、从2015年12月1日起,住建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 手续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 备条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 施工措施未落实,不予受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不 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咨询电话:市人社局工伤科 2060119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