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职工购房压力,满足职工解决和改善住房需求,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从2014年11月10日开始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可取可贷”政策,即: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可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用于满足购买该套住房的支出。该项政策采取阶段性实施方案,执行期一年(2015年11月9日到期)。
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报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以2015年11月9日(含)作为业务受理时间节点,在该时间节点前,商品房已办理完合同登记备案的,存量房已办理完契税完税证明的,可继续享受“可取可贷”政策。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