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人社办发〔2015〕86号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经办机构要根据《处理意见》规定以及省厅对《处理意见》的政策把握和解释口径,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区县在执行中遇到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市上反映,不得擅自扩大补缴范围,确保稳妥实施。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