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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2017-07-24 08:00:03 无忧保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省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行业差别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三、行业差别费率档次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3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5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四、用人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

医保局根据用人单位所在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建立工伤保险费率预警、浮动机制。市医保局要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与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化解工伤保险基金风险,定期对参保单位工伤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

(三)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应对工伤突发事件中基金支付风险。

(四)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佳政办综【2015】25号.doc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标签: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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