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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7-24 08:00:03 无忧保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张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张家口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

张家口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为确保离休干部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本着“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委老干部局共同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具体承办。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1、市直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2、移交地方政府(市直)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及其无工作配偶;

3、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指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退休的人员);

4、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第四条 中省属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自愿的原则,实行上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参加属地统管,离休干部可享受我市离休干部医疗待遇;上缴的医疗统筹基金按当年度我市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缴费标准执行。未参加我市统管的中省属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以上人员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三章 费用筹集

第五条 市直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市直)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及其无工作配偶、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全额拨款。

第六条 市直企业、财政定额定项及零补助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单位上缴医疗统筹基金。

2015年暂按每人4万元上缴,以后每年度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七条 自愿参加属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管的中省属单位按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离休干部每年所需医疗费统筹基金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月底以前一次性划拨到市社保局基金收入专户。

第九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未按规定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的,市社保局停止支付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期间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垫付,待单位按规定补缴后,市社保局方可支付欠缴期间垫付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补缴的医疗统筹基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条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报经市社保局批准后分期缴纳。

第十一条 连续3年亏损、连续半年不能发放工资的困难企业,连续3年收不抵支、连续半年不能发放工资的财政定额定项及零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评审认定,报市社保局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可以少缴免缴。

第十二条 改制、破产、出售的企事业单位在清算资产时,按当年度我市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缴费标准,按每年15%的增支比例合并计算5年,从清偿费中一次性划拨到市社保局基金收入专户,统筹基金负责支付离休干部终身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对2003年移交县区企业的离休干部进行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对2007年移交县区企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进行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此项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年度核算,在应收尽收情况下仍不敷使用,发生的合理超支,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补贴。

第四章 医疗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的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实行“核定定额,定额之内节余归己,超定额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即离休干部医疗费定额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按年度医疗费用支出(包括门诊、住院费)进行核算,节余归己,次年的一季度,将节余部分以现金的方式奖励给离休干部本人。

第十六条 市社保局公费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公医办)为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医疗台账,用于记载离休干部个人健康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第五章 就医管理

第十七条 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管理,本着“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可从下列定点医院中选择一家二级以上医院和一家一级医院就医。

三级医院:市第一医院、北方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二级医院:市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建国、中医、传染病医院、二轻医院、宣化区医院、宣钢职工医院;

一级医院:桥西医院、地质医院、交通医院、建设医院、燕兴医院、商业医院、优抚医院、宣化区中医院、宣化区眼科医院、市政府卫生所。

第十八条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在当地就近选择一家二级以上和一家一级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并报市社保局公医办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院有效发票、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处方、费用清单由所在单位每两个月到市社保局公医办报销。

第十九条 离休干部到定点医院就医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医疗ic卡、专用病历本方可就医。医疗ic卡、专用病历本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十条 门诊治疗。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医疗卡、专用病历本。门诊用药及检查项目必须在病历本上详细记录,对未做记录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结算医疗费采取双处方个人交现金的方式,每两个月将医院有效发票和处方交到本人所在单位,由单位到市社保局公医办报销。

第二十一条 住院治疗。离休干部需住院治疗的,到定点医院医保办办理相关手续,在定点医院治疗的住院费先由医院记账,住院费用清单经离休干部本人或其亲属签字,每季度末由市社保局公医办与定点医院结算。

第二十二条 离休干部因病情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出具转院申请,经主治医师、医院医保办签字盖章后,报市社保局公医办批准后方可转院。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每两个月将医院有效发票、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处方、费用清单交到本人所在单位,由单位到市社保局公医办报销。

转入医院原则限于本市、北京及天津市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院或二级以上专科医院。

第二十三条 住院床位费。二级以下医院住院的床位费报销标准原则上不超过40元/日,享受副厅(局)级以上医疗待遇的不超过80元/日;三级医院住院的床位费报销标准原则上不超过80元/日,享受副厅(局)级以上医疗待遇的不超过120元/日。超过部分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外购药品。离休干部因病情确需外购的药品,由定点医院医师开具外购处方,注明药品名称与剂量,经医院医保办签字盖章,报市社保局公医办批准后方可购药。

第二十五条 急诊治疗。因急诊或抢救不能及时到定点医院就诊的,可就近到其他公立医院诊治,三天以内到市社保局公医办办理审批手续。急诊或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每两个月将医院有效发票、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处方、费用清单交到本人所在单位,由单位到市社保局公医办报销。

第二十六条 外出就诊。离休干部赴外地(不含出国出境)探亲或休养期间患病,可在当地公立医院诊治,报销时必须有本单位的外出证明、医院有效发票、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处方、费用清单。

第二十七条 离休干部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离休干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部分报销的诊疗项目。需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患者,如安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材料;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64排ct、petct(派克ct)等费用,个人负担10%。

第三十条 不能报销的诊疗项目。在报销时如发生以下项目的不予报销:

1、挂号费、点名手术附加费、工本费、取暖费;

2、出诊费、救护车车费;

3、各种医疗咨询费、整形和美容费;

4、超标的住院床位费、自行转诊费和购药费;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移交地方政府(市直)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实行核定定额、定额内节余归己,超支按比例报销的管理办法,即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超支部分报销80%,个人负担20%,医疗费用报销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80000元。就诊管理办法和报销程序与离休干部相同。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院要设立离休干部服务窗口,保证离休干部就诊、检查、取药、住院“四优先”。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院应使用市社保局为离休干部统一制定的门诊病历,在诊疗时认真核对离休干部的医疗证件,认真书写病历,做到规范真实、字迹清晰,病历记录与相应的处方、治疗、检查项目吻合一致。

第三十四条 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住院时,医院必须填写离休干部住院审批表,医院不填写住院审批表的医疗费用,市社保局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 离休干部在出院时,医院必须在离休干部住院审批表内注明入出院时间、医疗费用总额,并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其亲属签字,未经离休干部本人或其亲属签字的医疗费用,市社保局不予支付。

第三十六条 市社保局应与定点医院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社保局负责对定点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院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院违反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规定的,市社保局根据协议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对发生的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无误后,由市社保局公医办于每季终了15日内拨付给定点医院所发生医疗费用的50%,年终进行清算。

第四十条 为加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减少浪费,对符合第五条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与定点医院实行风险共担的管理办法,即超定额部分财政负担60%,医院负担40%。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委老干部局要加强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对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社保局要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凡涉及离休干部医疗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委老干部局共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执行。

原《张家口市市直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管理办法(张政办〔2003〕25号)、《张家口市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张办字〔2004〕107号)、《驻张中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参加属地统筹的实施意见》(张政办〔2010〕31号)、《张家口市市属单位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医疗待遇实施办法》(张政办〔2010〕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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