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张人社字〔2010〕98号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 家 口 市 财 政 局
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市本级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在不增加参保单位、职工负担的基础上,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统一调低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6个百分点。即:按6.5%比例缴纳的,将其中5.9%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0.6%划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按4.5%比例缴纳的,将其中3.9%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0.6%划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按5%比例缴纳的,将其中4.4%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0.6%划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个人帐户计入比例仍按照张政字[2006]4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结算的能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超出部分,直接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划入市本级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同时补办职工大病医疗补助缴费手续。
本通知由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城镇职工 基本医保 缴费比例 调整 通知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4月7日印
(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