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赔付问题的公告
全市广大参保居民:
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字 [2014]108号)要求,经招标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为大病保险承保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在市、县基本医保经办机构设置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服务网点,并进驻承保服务工作人员。现将大病保险赔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赔付范围。参保居民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病费用,居民医保支付后,自付合规医疗费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
合规医疗费,是指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内的费用。
二、申请赔付所需的材料。参保居民出具结算单及所需的材料(医疗费用单据、诊断证明、病历、住院明细单、转院审批手续及其它证明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三、受理地点。市区参保居民在市社保局服务网点办理,各县参保居民在县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办理。
四、开始受理时间。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