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7-24 08:00:03 无忧保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通知)

政字〔2010〕63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批转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工伤保险

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口市财政局

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009〕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级统筹的意义

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对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均衡企业负担、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市级统筹的模式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建立周转金制度和储备金制度。

三、市级统筹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以及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编外人员(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依照本意见参加工伤保险。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职工本人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记录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费费率。按照国家确定的行业类别确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行业基准费率按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执行。5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初次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以后每2年浮动一次。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我市三类行业继续执行3%的浮动费率。

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20%作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1.5%的费率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统一基金财务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级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编制收支预算。各县区取消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和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区当月基金收入于次月5日前上缴市工伤经办机构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集后,按月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县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提出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计划,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统一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拔入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拔到各县区支出户。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县区管理的企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向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工伤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受理(不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等具体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深入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送达双方当事人。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委托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上述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及工亡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全市统一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统筹范围和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管理的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小额待遇审核和大额(一次事故支付2万元及以上)待遇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待遇审核、县区上报的大额待遇复审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区待遇审核和支付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六)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全市制定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建立市级工伤保险数据中心,逐步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全市联网。建立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四、保障措施

(一)上解基金结余。各县区2010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工伤保险结余基金和储备金,经市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于2010年7月15日前全额通过县区财政专户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统一管理使用。各县区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市级统筹政策,决不能借实行市级统收统支,违规将不属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纳入市级统筹或擅自提高待遇标准。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不得以暂付、借支、预付工伤保险待遇、康复器具、工伤认定调查费等名义转移、截留工伤保险基金。

(二)建立周转金制度和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市级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区上年月平均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水平,一次性向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核拨2个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用于工伤职工小额待遇的垫付。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范围内重大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支付20万元以上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按全市当年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滚存总额达到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

(三)实行工伤保险目标管理。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市对各县区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编制我市工伤保险年度扩面、征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县区人民政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实施奖惩。对完成全年扩面、征缴计划的县区,基金缺口由市从统筹基金全额拨付;未完成扩面、征缴计划的,未完成部分追加列入下一年度计划,下一年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支付额的30%由县区财政支付;超额完成计划的,超额部分不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基数。

(四)工伤认定调查费的提取和使用。工伤认定调查费由市统一管理,按上年度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额的3%掌握使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额、工伤事故调查的工作量、工作效果提出使用计划。对未完成扩面、征缴计划的,按实际征缴额的1.5%核拔工伤认定调查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工伤认定调查费主要用于工伤认定和业务经办所需各种表格的印刷费,工伤证工本费,事故调查所需差旅费、交通费,交通设备、摄像设备、照相设备等的购置维护费,事故现场勘察费,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培训、会议等费用。

(五)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医疗服务需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经办机构按规定对辖区内的定点机构进行监督考核,按协议进行管理。

(六)对外转治疗的管理。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本地定点机构治疗,需在张家口市范围内转院治疗的,由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需转张家口市以外医院治疗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因急救转张家口市以外医院治疗的,可先转院,但要在转院后7日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实施市级统筹以后,各级政府对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和按时足额发放工伤待遇仍然负总责。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市级统筹顺利实施。市和县区财政部门要将本级按计划落实扩面、征缴、稽核等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提升能力、提升标准、提升效率”的要求,加强各级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为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仍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标签: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社会社会保障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