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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壁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鹤人社〔2013〕142号)

2017-07-24 08:00:03 无忧保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人社〔2013〕142号

关于印发《鹤壁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1月21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25日

鹤壁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防范和查处定点零售药店经营中的违规行为,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每年研究一次。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与经办机构共同考察,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定点资格证书。

第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双方签订《鹤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第五条 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照上级的规定和《鹤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规范经营。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全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的举报。

举报可采用来访、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完整。

第七条 对于群众举报或明查暗访发现的定点零售药店违规案件线索,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落实,固定证据。违反《服务协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服务协议》规定作出处理。情况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落实,需限期改正或取消定点资格的,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 局长办公会针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协议期内首次违规的,限期整改一个月,暂停医保刷卡业务一个月; 第二次违规的,限期整改三个月,暂停医保刷卡业务三个月;第三次违规的,取消定点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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