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广大职工的购房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的作用,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调整提取政策,允许在吉林省外购买二手房、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允许偿还吉林省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在吉林省外购买二手住房提取的,应提交契税完税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共同提取且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计税总额,首次提取的时间自契税完税证开具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在吉林省外购买商品住房提取的,应提交备案的购房合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共同提取,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账户,以后可每年提取一次,直至足额支付购房总价款。首次提取的时间自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三、偿还吉林省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每年提取一次的应提交所购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将提取金额(一年还款额)转入提取人账户。提前结清吉林省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须先将贷款结清,提交借款合同,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还款凭证,结清证明,并将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账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凭证中贷款余额。
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结清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吉林省外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贷款的,如按购房理由提取后,同一套住房则不可以按照偿还贷款的理由再次提取。
以上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