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文号】:豫劳社养老[2003]44号
【成文时间】:2004-01-05
【主题词】: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扶持军工行业解困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号)中“军工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所在市地统筹管理。退休人员的生活费每年自然增长部分按所在市地标准执行”和《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对南阳市劳动局〈关于我市部分三线军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豫劳险便[1998]4号)中“军工企业应参加所在市地直社会保险,由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其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征缴拨付和管理”的规定,在我省的军工企业(含驻豫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均应参加所在地省辖市的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执行市直统筹企业缴费比例。
各省辖市要严格按照省批准的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对市辖各县(市)企业缴费比例要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3年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31号)的要求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