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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7-24 08:00:03 无忧保

关于印发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劳社[2009]83号)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

《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监察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全市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是指未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已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和原县(区)属国有、集体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本办法实施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没有重组,无能力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因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而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托管档案,并在2010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三)因长期亏损,已停产一个年度以上,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工资,未按规定参保或参保后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原国有、集体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及其退休人员的认定,分别由市、县(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其它退休人员管理组织向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法院破产裁定书、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

原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的认定,由困难企业持本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财务报表、职工工资月报表、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经市、县(区)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向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市、县(区)财政(国资)、国、地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核实,作出书面认定结论。

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的认定实行一次性核定。原国有、集体困难企业的认定采取逐年核定的方式,一年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进行认定,生产经营好转并具备缴费能力的,改由企业正常参保缴费。

经认定的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分别由市、县(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其它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持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到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对于无资产、无场地、无在职职工但有退休人员尚未履行法定破产程序的原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可以按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认定并参保。

第六条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以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10年,按6%筹资。

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除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外,剩余部分按企业归属分别由市、县(区)财政补助和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解决。市、县(区)财政补助不低于1.5%,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承担1.5%。其中,未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已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部分,由市、区财政按70%、30%的比例分担;原县、区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鉴于市、县(区)配套资金一次到位有困难,除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外的剩余部分可分年到位,但2011年底到位率要达到40%。

第七条原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逐年核定,按4.2%筹资。

原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县(区)财政分别借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未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借支;已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借支,市财政补助区财政30%;原县、区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区财政借支。

企业经营好转时应及时归还财政借款。企业确实无力归还的,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在企业改制财产中扣除并归还财政部门,其中,未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的土地收益归市财政部门;进入破产程序的,按《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年度拨付到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困难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向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九条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3.2%。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住院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按《鹤壁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鹤政办〔2000〕69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享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其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由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由市、县(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其它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按规定标准负责统一收缴后,按年度向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缴纳。

第十二条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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