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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度无房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2017-07-24 08:00:03 无忧保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今年5月,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我市出台了《保山市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的发布实施,是我市结合实际,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

该《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以上,本人及配偶在保山市无自有住房,并从未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从未因购建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凭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在保山市无房产的证明(在我市未实行县区房产登记信息联网查询之前,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驻地县、区、市无房产的证明)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手续,即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2015年度的提取额度为: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凭无房证明办理)的,提取额度为每户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3600元。该《实施办法》极大的简化了我市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手续,并从制度设计上保证了职工的租房提取行为不会对职工日后购、建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造成影响,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缴存职工的使用权益。

截止今年10月末,我市只有不到200户无房职工办理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大量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无房职工因受网络上所谓职工办理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会影响将来购、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误传误导,未能积极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鉴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职工每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现已11月中旬,这部分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无房职工如不在12月20日前到中心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将失去2015年度的提取使用权益。

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无房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保障职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使用合法权益,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向单位职工做好无房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并及时组织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无房职工在12月20日前到我中心各管理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

缴存单位和职工可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电话0875—12329咨询相关业务或到中心各业务窗户临柜咨询。

附件:保山市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实施办法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16日

保山市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云建金〔2015〕9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保山实际,现就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保山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并从未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从未因购建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根据部、省文件精神,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结合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每年确定。

我市2015年度的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按300元/月·户(按每户60平方米,5元/平方米·月计算)核定,全年每户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3600元。

三、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按2014年保山市三届三次管委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在保山市无房产的证明(在我市未实行县区房产登记信息联网查询之前,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驻地县、区无房产的证明);办理程序按《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严格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对出具虚假资料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该职工所在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提取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将其相关信息载入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内。对伪造虚假资料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采取行政乃至法律手段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四、本实施办法由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自管委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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