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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7-24 08:00:03 无忧保

各区县人社局、财政局,各开发区人社、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由0.5%下浮至0.25%。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企事业参保单位已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不再办理退费手续,从下次应缴生育保险费中扣除多缴部分。

西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9日

标签:   生育保险保险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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