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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2015〕24号)要求,为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现就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提取条件
(一)缴存人对1999年4月3日起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二、提取额度
(一)提取额度按该套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700元/㎡计算(具体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备案证明记载的面积为准),装修费用超出700元/㎡的按700元/㎡计。
(二)同一套房屋所有人提取的总额,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5万元。
(三)装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缴存人(及配偶)和产权共有人(及配偶)提取。缴存人装修提取余额不足的,不能申请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来补足差额。
三、申请所需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或装修概预算书;
(六)如房屋所有权证上表明为“单独所有”或无配偶名字的,配偶申请提取时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就此签订的知晓协议(夫妻需在服务网点面签)。
本通知以发布之日起实行,铁路分中心参照本通知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