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加强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管理,方便职工办理贷款手续,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以及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鄂建文〔2015〕7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业务通知如下:
1、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是指在十堰市辖区之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向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异地贷款借款人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各办事机构按现行政策咨询解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贷款所需相关手续,缴存证明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由归集执法科核实签字后受理,各办事处、管理部负责“三性”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异地贷款发放后建立贷款情况明细台帐及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2、贷款管理科要建立全市异地缴存职工贷款情况明细台帐,定期掌握提取、还款、变更、逾期及贷后管理等详细情况。异地缴存职工贷款出现逾期时贷款管理科应及时告知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配合贷款催收等工作,必要时依据贷款合同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商洽直接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归还贷款。
3、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申请异地贷款的,向归集执法科提出申请,归集执法科核实申请人贷款情况,对属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同时将其个人账户进行冻结,冻结原因标示为“异地贷款”。如果该职工的异地贷款申请未获通过,该职工退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后,将其个人账户解冻。
4、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十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前台业务人员受理后,将缴存地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报归集执法科,由归集执法科进行核实,无误后在异地贷款户中为其设立个人账户,前台业务人员见到申请人个人账户设立成功后再进入贷款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由贷款科及时告知归集执法科,归集执法科再将贷款情况回执给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
5、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办理异地贷款业务的,如果在贷款期间办理转移业务,前台业务人员应及时告知归集执法科,归集执法科再将转移情况告知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归集执法科应建立职工异地贷款详细情况明细台账,定期掌握提取、变更等情况。
6、十堰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归集执法科应积极配合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直接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归还贷款。
7、信息技术科要抓紧完善十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系统,优化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本人及抵押权人基本情况、购房情况、担保情况、申请借款情况、业务流程、贷后管理、各类数据的统计等功能,适应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的要求。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