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越城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绍兴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绍市府发〔2000〕86号)、《绍兴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绍房改〔2000〕4号),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市直(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作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一)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的工资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即:行政、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13个月基本工资、13个月津贴补贴、年终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四项之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年度绩效考核奖四项之和。
(二)补贴比例。1999年1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缴存比例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为6%。
(三)经费来源。行政、参公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其他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费按原渠道。
二、调整办法
(一)核定程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及开发区财政局提出调整申请,市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及开发区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并出示审核意见,市公积金中心审定后进行调整。
(二)核定时间。现执行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政策的行政及参公单位统一在2015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按月补贴标准核定和调整手续。2016年起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及补贴实行一年一核,每年的第一季度核定住房公积金及补贴标准。
(三)提交资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准确填写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实表(附表1),绍兴市市级机关单位工资津贴核定表(附表2)。
(四)其他要求。请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格式要求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越城区各单位由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核定后统一办理。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