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办证费
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面,更好的支持缴存职工家庭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办证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办证费,是指申请人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申请人或配偶购买住房时缴纳的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土地出让金费用。提取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商业贷款未还清需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等行为;
3、申请人或配偶所购住房已办理房地产权证;
4、同一套住房办证费用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金额
按申请人或配偶所购住房办理房地产权证时缴纳的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土地出让金实际费用金额提取。
三、资料要件
申请人办理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状况声明、申请人及配偶银行存折(卡);
2、房地产权证;
3、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办证费申报表》和申请人单位开具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供资料要件,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2、审批。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申请资料需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支付。市公积金中心委托业务承办银行按照审批决定,将资金转入申请人个人银行存折(卡)。
五、其他事项
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提供虚假资料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向申请人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的资金,取消申请人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办证费资格。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纳入征信系统,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