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
管理费实施细则(暂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为缴存职工提供更全面的住房消费支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是指申请人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申请人家庭拥有的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商业贷款未还清需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等行为;
3、申请人家庭拥有二套或以上住房的,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其中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
二、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已支付的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实际费用提取。最高限额按我市普通住房最高面积与物业收费最高标准等综合因素确定,现按每户家庭每年不超过2600元标准执行。
三、资料要件
申请人办理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状况声明、申请人银行存折(卡);
2、房地产权证;
3、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发票;
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房物业管理费申报表》和申请人单位开具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供资料要件,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2、审批。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申请资料需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支付。市公积金中心委托业务承办银行按照审批决定,将资金转入申请人个人银行存折(卡)。
五、提取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每间隔2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每次不超过2年的提取金额。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前的物业管理费不再补提。
六、其他事项
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提供虚假资料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向申请人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的资金,取消申请人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资格。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纳入征信系统,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