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中心各科室、营业部: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的通知》(鄂建文【2015】48号)、《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鄂建文【2015】7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快释放结余资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现就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再次放宽下岗失业职工提取条件
凡破产企业职工、下岗失业职工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凭下岗失业证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即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取消原账户封存一年的规定。
二、再次简化租房提取公积金要件
租住社会出租屋的缴存职工需提取公积金的,只须提供工作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提取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无自有住房证明即可,取消此前要求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房屋所有权证及房主身份证的要件。
三、放宽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条件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购买、建造、翻建、装修住房贷款的,在正常偿还贷款一年后,信誉良好无逾期行为的,可凭《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提取额不超过贷款余额,历年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总额。
四、降低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从原30%下调为20%,可贷额度按交易房价(以交契税发票为依据)80%核贷。
五、进一步放宽大病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医疗费用总额(包括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
六、放宽本地属地化贷款方式
凡在荆州市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荆州市区域内购买自住房的,可以在公积金缴存地申请贷款,也可以在购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七、开通异地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房贷款
异地缴存职工在荆州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可以在荆州市区域内各营业部、办事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28日
(来源: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