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由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佳木斯市财政局、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佳人社发[2015]177号),对2009年以来我市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遵照执行《佳木斯市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佳政发[2009]16号)进行了修订补充,其中新实施办法中增加了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一次性给付丧葬补助费2000元的规定。自文件发布自日起,此前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与本法规不一致的,按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