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政府《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凡截止到2015年9月底前有社会保险欠费的单位,只要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正常发放员工工资的,务必于11月底前缴清。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确有困难的,要主动与地税机关联系,列出缴纳社保欠费的时间表,分期分批缴纳。对特别困难的单位,要申请办理缓缴手续,并根据本单位的资金情况,分险种分批次缴纳社保欠费。
二、对欠费有异议的单位,要及时与人社、地税部门沟通、核对,核准所欠数额后依法缴纳。
三、对恶意欠费和严重损害参保员工切身利益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少数恶意欠费、拒不缴纳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要积极履行缴费义务,11月底前缴清当年养老保险费,确保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失。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