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15〕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及枣庄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对我市2015年度住房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予以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1633.00元/月(以下涉及金额均精确到元)。最低不低于省政府鲁政字〔2015〕39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市中区、滕州市为1450.00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300.00元/月。
二、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根据建金管〔2015〕5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2792.00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1396.00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滕州市145.00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72.50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30.00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65.00元/月)。
三、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
严格执行我市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重新核定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予以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本部门、本单位张榜公布,向职工个人做出说明。调整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3192196。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执行时间
我市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20日